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农民高某诚、林某什结伙盗伐海南某林业公司桉树林木,昌江法院一审判处高某诚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林某什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刘某玉帮助转移盗伐林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宣判后,高某诚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8月初,高某诚伙同吴某山(已死亡)携带手锯,窜至昌江县石碌镇香岭村北面,盗伐海南某林业公司桉树林木。随后,高某诚联系廖某欲将盗伐的顶木出售,后因规格太小没有成交。次日,收购木材的车辆陷在桉树林地里,村民发现后随即报警。经昌江县林业局现场调查,被盗伐的桉树林木总蓄积量为3.3912立方米。 2014年2月9日11时,高某诚、林某什、吴某关(在逃)、吴某山各携带一把手锯,并向刘某玉借了一部油锯,再次窜到香岭村北面盗伐桉树林木。当天下午,刘某玉驾驶一辆农用车将盗伐的桉树木材运输到白沙一家木材厂出售。木材出售后,高某诚付给刘某玉500元人民币,剩下的每人均分200余元,其余用于挥霍。经昌江县林业局现场调查,被盗伐的桉树林木总蓄积量为5.8365立方米。 2014年2月14日,高某诚四人再次窜至香岭村北面盗伐桉树林木。刘某玉再次驾驶农用车将木材运输到白沙一家木材厂出售。出售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昌江县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昌江县林业局现场调查,被盗伐的桉树林木总蓄积量为13.9291立方米。
昌江法院认为,高某诚、林某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伐林木,其中高某诚作案3次,盗伐林木23.1568立方米,数量巨大;林某什作案2次,盗伐林木19.7656立方米,数量较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刘某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部分损失已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昌江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