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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中院多次协调解决一起上访多年的行政纠纷
  发布时间:2015-05-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方茜 薛逢侠)近日,一起历史积案经过法官多次协调、释法得以化解,原告谭某芳分别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东方市政府送去了写有“心系百姓,司法为民”和“维护司法权威,彰显法治精神”字样的锦旗,感谢法院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担当精神,肯定东方市政府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

  2000年,海南省东方市八所渔港扩建,谭某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修建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拆除,政府未给予补偿。之后十多年时间里,谭某芳全家不断向各级政府上访申诉,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2014年3月13日,谭某芳终于改变了“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东方市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万余元。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根据现有材料,发现起诉已过法定期限。为妥善解决纠纷,合议庭多次与东方市政府协调,商讨赔偿事宜。因东方市政府只同意补偿10万元,谭某芳对此坚决不同意,协调无果。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决定第二次开庭,并让谭某芳补充提交上访申诉的相关材料。经审查讨论,合议庭一致认为,自房屋被拆后,谭某芳一直未放弃主张权益,东方市政府与谭某芳就补偿安置及赔偿问题始终处于协商状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的规定,给予谭某芳诉权,案件得以进入实体审理。海南二中院判决责令东方市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谭某芳进行补偿安置。

  案件宣判时,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甚理解,经承办法官耐心的辨法析理,双方心服口服,均未提起上诉。为避免责令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一方面督促政府按照法定补偿标准及时制订协商方案,一方面对谭某芳进行劝说让其接受补偿。经过多轮协商谈判,双方达成协议:东方市政府及时向谭某芳补偿现金47万元和安置一套廉租房。至此,这起长达15年的历史积案得以圆满解决,积怨多年的“官民”纠纷得以化解。

  本案承办法官刘霞庭后解释称,本案属于历史遗留土地被拆迁征用补偿问题。谭某芳一家于1981年4月8日取得《建房用地证明书》,并在该地上修建房屋并事实居住,其对涉案土地和房屋享有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东方市城建局将谭某芳的房屋划归拆迁范围,在谭某芳逾期未拆迁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迁,符合法律规定。但同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应当对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法官表示,“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是解决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方法。在征地拆迁具体工作中,应着力解决好群众诉求,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对于超出政策法规界限或者不能一时解决的,也要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努力赢得群众的理解。同时,对于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加大帮扶力度,给予更多关爱,确保群众生活有保障。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