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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两男子因暴力抗拒民警执法而被判妨碍公务罪
  发布时间:2015-04-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记者 刘江浩

  本报讯

  儋州两名男子在警方执法的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妨碍执法,造成一名警务人员轻微伤,最终因妨碍公务罪分别获刑1年。

  2014年5月14日17时许,曾某某到儋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报案,反映损坏其电动车的郑某某正在儋州一出租屋内睡觉。接到报案后,派出所民警符某某带领协警李某某、叶某某,驾驶一辆警车出警,由曾某某带路赶到郑某某的住房,警方人员符某某、李某某、叶某某进入屋内,对躺在床上的郑某某表明警察身份,要求郑某某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当郑某某走到门口时,看到曾某某站在房子外面,就从门口处拿起一把砍柴刀砍向曾某某,警方人员见此情况,分别从后面抱住郑某某的腰,抓住郑某某的左手,及抓住郑某某的右手并将刀夺下,控制郑某某后,准备给郑某某上手铐带走。

  此时,在场的被告人郑某某和蔡某某等,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一起上前围住派出所3名警务人员,拉扯三人的衣服和手,不让民警将郑某某带走。民警再次表明警察身份,劝告不要妨碍警察执法,郑某某等人不听,继续拉扯3名警务人员。接着,郑某某挥拳打到现场一名警方人员的额头。此后在僵持的过程中,警方人员又被郑某某等阻挠,郑某某便趁机将一名协警推倒在地,致该协警左手肘关节,左脚踝关节、大腿根部受伤,然后逃走。另据法医鉴定,冲突中受伤的协警已构成轻微伤。

  针对此案,一审儋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不服,并提出上诉。省二中院认为,原判仅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量刑并无不当。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海南特区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