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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二中院践行司法为民 当事人送感谢信赞公正司法
  发布时间:2014-09-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薛逢侠)日前,年近五旬的陈某辉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萍寄送了一封感谢信,对法官公正高效的司法作风和渊厚的法律知识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向法院领导表达了由衷感谢之情。

  2003年6月22日,陈某辉与某公司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陈某辉现金出资、某公司以2327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合伙在东方市大田镇开发经营一处农贸市场,并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办法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05年3月15日,双方签订《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将合伙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辉,某公司在双方合伙经营的农贸市场中所占的80%股权同时转让给陈某辉。当日,陈某辉支付了90万元转让费。

  2009年12月3日,某公司与第三人符某华、符某斌签订协议,以5.4万元的价格将该农贸市场的一处180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符某华、符某斌建造私人住宅,遂引发三方纠纷。

  陈某辉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与符某华、符某斌签订的协议无效,符某良、符某斌返还涉案的1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东方市法院一审判决大部分支持了陈某辉的诉讼请求。符某良、符某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二中院。

  二审期间,陈某辉对法院能否公正办案心存疑虑。“我因没有社会关系,与这3位法官毫不相识而忐忑不安,担心二审会出现关系案、人情案。但事实证明我的担心是多余的。”陈某辉在信中写道。

  为及时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该案的合议庭法官在承办案件量大幅增长、办案压力大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研究案情,认为陈某辉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协议前,某公司已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涉案土地具备了进入市场进行依法转让的条件,且陈某辉已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对涉案土地投入开发建设。因此,该《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有效。某公司没有经过批准擅自将农贸市场用地中的180平方米土地转让给符某华、符某斌建私宅,破坏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无效,符某华、符某斌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180平方米土地,如符某华、符某斌认为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可以另行主张。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陈某辉与某公司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某公司与第三人符某华、符某斌签订的《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无效,责令符某华、符某斌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180平方米土地。

  收到终审判决书后,陈某辉如释重负,多日来的疑虑一扫而光,并致信法院表达谢意。他在信中写道:“我不仅为承办该案的法官廉洁办案的职业操守所感动,更为他们渊厚的法律知识所折服,并产生深深敬意。”

  据悉,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海南二中院加强对法官的宗旨意识教育,要求法官秉持公平正义,牢固树立群众理念,将当事人满意作为办案质量的优劣标准。今年以来,该院法官凭借廉洁公正的司法作风、一心为民的司法情怀和高效的司法服务,多次获得案件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誉。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