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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救火受伤背巨额治疗债务 男子状告受益人
  发布时间:2014-06-2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薛逢侠) 因为救人负伤,应获得赔偿还是补偿?要想回答这个问题,还得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终审的见义勇为者杨标被烧案谈起。

2013年2月11日,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感南村村民胡家山,看见儿子胡少云骑着一辆旧摩托车径直开进客厅,便上前质问、阻止。不料,胡少云居然从集镇上买回一瓶汽油,泼洒在二楼一个房间里点燃。

胡家山和妻子邓为想大声求救。邻居杨标、苏于辉、苏琼兴、许志荷、许志娇等人闻声赶来。杨标用着火的身体撞破玻璃窗,使得火势随风转向房屋外,最终被扑灭。杨标和其他救火者,荣获我省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

自焚重伤的胡少云一个月后死亡。然而,被烧伤的邻居却陷入生不如死的境地。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在全身被烧伤创面上,杨标达90%,苏琼兴为55%,苏于辉为45%。这些邻居不但遭受巨大伤痛,而且背负起沉重的治疗债务。尤其是杨标的医疗费等开支,高达百万元之巨。

无奈之际,杨标的父亲将胡家山、邓为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令胡家山、邓为想对杨标的医疗费损失942163.56元给予补偿。被告人不服判决,遂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判长张成信指出,本案焦点之一为:胡家山、邓为想对杨标是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补偿责任?

二审法官认为,因邻居救火才使胡家山、邓为想的该幢房屋得以保全,胡、邓属于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二审法官认为,一审判决酌定上诉人应补偿被上诉人医疗费942163.56元,系在综合考量被上诉人全部可能发生的损失范围内,依法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合理的、适当的补偿,并非全部赔偿。

由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