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动态
患精神病夫妻协议离婚获民政局颁证 法院纠错撤销
  发布时间:2014-05-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薛逢侠)夫妻双方写好离婚协议书,一同到民政部门要求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查了相关材料后,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颁发离婚证书。之后,妻子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丈夫离婚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该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发现原来丈夫也患有同样的病症。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民政部门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为由,终审判决撤销了临高县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书。

2013年3月的一天,结婚还没满两年的吴某和孙某带上签好的离婚协议书,到海南省临高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场出具了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并签署了《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随后,临高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向双方颁发了离婚证书。一个星期过后,妻子孙某以其患有精神病,与吴某离婚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临高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书。临高法院一审驳回了孙某的起诉。孙某不服,上诉至海南二中院。

海南二中院经过多方调查和对吴某、孙某所提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查明夫妻两人婚前和婚后都因患精神分裂症到过海南省安宁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均要求坚持服药、定期复查。诉讼期间,孙某再次因精神分裂症复发入院治疗。海南二中院认为,临高县民政局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在没有确定孙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为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书,依法应予撤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承办该案的张德雄法官表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一种是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一种是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另外一种是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的。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即孙某属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对于此类情形,根据上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民政部门负有审慎审查的义务,除了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询问,以确定离婚双方精神状态是否异常、离婚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愿。本案中,孙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孙某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故临高县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对孙某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审查界定,对双方离婚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并应制作相关询问笔录。但临高县民政局并未提供在办理该离婚登记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询问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临高县民政局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综上,临高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离婚登记申请给予办理离婚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