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蔡汝乐 薛逢侠)经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张某在其祖宗地上建房。施工过程中,该村支书吉某召开村党支部会议,认定张某的行为破坏村集体财产,遂带领文某等4名村党支部成员将张某在建房屋的墙体推倒。张某于是将吉某等5人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吉某等6人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233元。
1986年,东方四更镇某村委会与该村村民张某协商,将该村一块相应面积的土地与张某的祖宗地进行互换,用于建设村排球场。2011年初,张某准备在与村委会互换的土地上建房时与该村两名村民发生争执,导致张某无法建房。2011年11月,该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考虑到张某已无法在村委会换给他的土地上建房,会议一致同意张某在其原祖宗地上建房。根据村委会的决议,张某随后着手在祖宗地上建房。施工过程中,该村党支部书记吉某主持召开村支部会议,认为张某非法侵占村文娱活动中心用地,决定阻止张某施工,遂带领文某等4名党支部成员到现场将张某在建房屋的墙体推倒。
东方法院一审认为,吉某等5人擅自以党支部的名义损害张某的合法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求。一审宣判后,吉某等5人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省二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诉争地系村委会的集体土地,非吉某等5人的个人财产,且村委会已同意张某在该地上建房。即使张某建造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应有执法机关予以处理。吉某等5人均为党支部成员,在与村委会意见不同的情况下,非但没有通过组织程序合法予以解决,反而擅自以村支部的名义推倒张某在建房屋,对此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