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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龙眼树引发的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3-09-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胡娜)承包人砍了地里的龙眼树,发包人却将其告到了法院。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发包人的诉求。

2 007,曹某将其种植的龙眼果树发包给谢某经营,双方签订了《龙眼树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果园面积为70亩,承包期限至2017年收获完当年果实止。合同还约定,在承包期内果树生长过密,需要间砍过密树,应先征求曹某同意后才砍伐;承包期内,谢某因人为因素造成果树死亡10株以上的,应向曹某赔偿每株150元。

承包过程中,谢某认为曹某的果树间隔过密,对部分龙眼树进行修剪,只留下了80CM高的主干。未料,曹某认为谢某的这一行为是砍伐果树,以谢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赔偿果树损失188250元。

一审过程中,曹某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谢某对龙眼树实施的并非砍伐,而是一种特殊的矮化栽培措施,即间行露骨更新修剪。一审法院认为,谢某为了提高龙眼的产量,对涉案龙眼树修剪,并未造成果树的死亡。因此,谢某这一农事操作并非砍伐,不构成违约。而且,曹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果树的实际死亡株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诉求。

曹某不服,上诉到海南二中院。 “将一颗颗树叶繁茂的果树砍成光秃秃的矮树桩,都不是砍伐行为的话,那世界上还有诸如砍伐森林之类的行为吗?所有的砍伐行为岂不是都可美其名为矮化栽培?”曹某认为,无论自己所称的砍伐,还是谢某辩称的矮化,其本质上就是使用刀斧等工具采取物理性的方式将果树截断,从一般人的认知而言,都属于该《承包合同》第七条所指的砍伐行为,依约应当首先得到曹某的同意。

海南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曹某的申请,委托湖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龙眼树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并无违法之处,曹某也未提供与鉴定意见相反的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因此,谢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龙眼树该不该砍,本是田间地头的事情,果农比法官更有发言权。谢某承包龙眼树在于获取其经济效益,断然不会无端砍树,因此实行矮化栽培,增加龙眼树产值,符合常理。纠纷之所以发生,就在于谢某没有及时与发包人曹某做好沟通。虽然法院最后依法驳回了曹某的诉求,但是法官更希望果农们能及时沟通,在田间地头解决纠纷,而不要最终对簿公堂。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海南二中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