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时报讯(记者邢芳琳 通讯员何昌恩 薛逢侠)近日,海南二中院出台《案件责任规定》,着重从院领导批示、庭长审批、合议庭合议等三个层级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管理,严防消极履职、以权谋私牟利,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该《规定》强调,院领导怠于履责造成不良后果要承担领导责任。该院院长、分管院领导对合议庭、审判庭在案件审理中报请指示、协调、解决的事项,如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造成不良结果,或者未及时核实处理对法官的投诉和反映造成不良后果,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重点案件审判的监督责任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其次庭长应对明显错误未发现要担责。庭长对案件审判全程负全责,须主动指导监督重点案件,副庭长根据庭长分工监督个案。庭长、副庭长对案件审理中明显的错误未发现的,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最后承办人故意隐瞒案件实情要担主责,合议庭成员发表的意见纳入目标考核管理范畴。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在合议庭评议案件、向院领导汇报案件或向审委会汇报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隐瞒案件事实、证据,造成裁判错误的,担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