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民到禁渔区用禁用渔网非法捕捞海产品获刑6个月

发布日期: 2023-11-10 来源:海南二中院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然而有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海南省临高县男子林某不知悔改一再顶风作案,驾驶“三无船舶”到禁渔区,采用禁用渔网非法捕捞海产品678.3斤。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非法捕捞渔获物变卖款1755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23年2月28日17时许,渔民林某雇佣许某等人驾驶渔船从新盈港出发。当日21时许到达20°07.754'N,109°38.050′E附近海域后,林某指挥许某等人将渔网固定在起网机上,渔网中间绑住铁链后沉入海中拖网作业约10次,捕捞水产品678.3斤,变卖价值1755元。3月2日10时左右,海警要求该渔船停船接受检查,林某遂指使许某割断两张正在使用的渔网绳子使其沉入海中。林某等人底拖网作业区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


根据临高县渔业相关部门出具的协办复函显示,涉案渔船无相关船舶证书。该渔船所在经纬度位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2023年3月6日,经林某申请,在儋州海警局临高工作站见证下,将林某捕捞的渔获物称量变卖,得款1755元。经鉴定,该案被查获的渔具为单船有袖(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为25mm。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附件2的规定,南海有袖(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为40mm,林某使用的渔具均未达到国家标准。6月29日,林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采用禁用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林某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又因无证驾驶“三无船舶”被三亚海警局行政处罚。林某在本案中被当场查获,且在执法人员要求停航接受检查时割断渔网,企图逃避侦查,上述情节表明其并未彻底悔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遂作出上述判决。扣押在案的渔网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被查获的铁质渔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介绍,水生生物资源是水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重要的食物来源和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目的在于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态多样性,促进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大多数渔民通过法治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能够做到合法捕捞,但仍有极少数人顶风作案,在禁渔期或禁渔区采用禁用工具多次非法捕捞,无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广大渔民,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莫为了一时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要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共同守护蓝色海洋,造福子孙后代。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罗凤灵 马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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