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 网购进口酒成诉 法官线上调结及时维护消费者权益

发布日期: 2023-03-15 来源:海南二中院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的普及,虚假商品、虚假广告和违法行为引发的纠纷诉讼也在不断增加。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去年以来通过线上庭审审结多起网上购物引发的诉讼案件,其中成功调结一宗因网上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不仅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惩戒不合规经营者,还避免当事人奔波之苦,减轻当事人诉累。


2021年1月9日,吴某某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瓶日本进口的某牌子威士忌,并付款5744.9元。收到货后,发现酒标签上的经销商不是中国指定的经销商,且该酒中文标签未标示生产日期。随后吴某某与商家沟通,询问该酒的生产日期如何查验,并要求商家出示该酒的卫生检验检疫证明。在商家未能就上述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吴某某遂将商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商家退款并支付商品价格的十倍赔偿金57449元。庭审期间,商家退回了货款。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商家销售的威士忌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判决支持吴某某的诉求。商家不服,以吴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其行为属于知假买假索赔为由,上诉至海南二中院。


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因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在省外,考虑到疫情防控及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采取线上诉讼的方式进行审理。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的辩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商家在签订调解协议的次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吴某某支付31000元赔偿金,至此该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倍赔偿的适用情形之一是“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案中,案涉进口酒虽贴有中文标签,但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必须载明的内容,会误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判断。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而案涉进口酒的销售方未能提供证明案涉进口酒有合法来源且质量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审判实践中,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无论消费者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乎每一个人。作为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销售方,务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杜绝投机取巧,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叶玉华 薛逢侠/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