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非法收购24只野生动物泡药酒售卖获刑10个月

发布日期: 2020-02-27 来源:海南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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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市一55岁女子盆某为了牟利,收购猴子等24只野生动物制作药酒,并在乐东县菜市场售卖。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判处盆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盆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盆某从2004年开始收购野生动物制作药酒,其陆续非法收购了猴子1只、毛鸡6只、蛇11条、龟2只、鳖2只和巨蜥2只等野生动物,并将收购来的野生动物装在塑料桶里使用米酒浸泡制作药酒,之后将制作的药酒予以销售。2019年6月19日,公安民警将盆某传唤到案,并将其存放在乐东县出租屋内的24只野生动物死体、50斤药酒、塑料桶及宣传单进行扣押。

 

经鉴定,猴子为猕猴属物种,毛鸡为鸦鹃属物种,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银环蛇、舟山眼镜蛇,均被列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龟、鳖、巨蜥保护级别不确定。经评估,涉案动物价值共计3.7万元。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盆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猴子、毛鸡、蛇、龟、鳖和巨蜥等野生动物24只,并将收购来的野生动物装在塑料桶里使用米酒浸泡制作药酒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

 

据海南二中院环资庭庭长羊茂明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提醒我们,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希望全社会自觉抵制购买、消费野生动物的行为。(罗凤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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