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苗”行动 | 11岁男孩被带到江边玩耍溺亡
法律责任谁承担?

发布日期: 2023-05-15 来源:海南二中院

乐东两男子刘某雄、刘某良驾车到昌化江捉鱼,智力残疾男子阿强(化名)、11岁男孩小飞(化名)追随该车到江边果地捡火龙果,不料小飞江边玩耍时溺水身亡,这个法律责任该谁来承担?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该案并给出了答案。


2021年5月23日,刘某良说去捉鱼,刘某雄同意后开上自家农用车,阿强随即上车一起从村里前往昌化江。小飞看到也紧追车后说要去捡火龙果,一并乘坐该车到达昌化江。刘某雄送小飞和阿强过江,两人在离江边约10-20米处的火龙果地里捡火龙果吃。此时,刘某良正在江里电鱼,刘某雄放网捉鱼。之后阿强叫喊“来人救命啊,小孩落水了”,接着刘某雄、刘某良就赶到江水里找人,找了大约半个小时后才找到,刘某雄将小飞从水里救上岸进行施救,刘某良随即拨打110报警、120急救以及小飞母亲吉某的电话,但最终也未能挽救小飞的生命。事发后,吉某将刘某雄、刘某良、阿强及其父亲刘某荣告上法庭,要求赔偿80多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雄、刘某良前往昌化江捉鱼时,应当有所预见小飞和阿强一起跟随去昌化江的危险性,但并未对二人进行阻止及安全提醒,客观上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致小飞不慎掉进江里溺水身亡,刘某雄、刘某良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阿强智力残疾,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阿强及其监护人刘某荣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飞刚满11周岁,如果父母能够在孩子身边看管,悲剧就不会发生,吉某有监护不力之过,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经认定,吉某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为79.2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刘某雄、刘某良承担70%连带责任赔偿55.48万余元给吉某。


刘某雄、刘某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小飞是紧随其后,并不是他们叫去的,而是出于好意将其带往火龙果地,小飞死亡的结果是其独自跑到江边玩耍导致,其二人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吉某的诉讼请求。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雄、刘某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基于正常认知,二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载到昌化江边,并送过江到对面离江边约10-20米处捡火龙果,应当预见到受害人在江边的危险性,并且有义务带回来,但二人安全意识淡薄,离开受害人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提醒或阻止,导致受害人在江中溺水身亡,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在校学生,通过学校进行的安全、自我防范教育,应具有一定的自我防范能力和危险识别能力,可以实施与其年龄与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应当能够预见到擅自下水的后果,但其未能适当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溺水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一审酌定刘某雄、刘某良承担70%赔偿责任,受害人自担30%责任,并无不当,海南二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夏季来临,未成年人溺水事件多发,溺水已成为未成年人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每一起未成年人溺水悲剧的发生,都向社会敲响了警钟,预防溺亡安全教育一刻也不能懈怠。法官提醒,家庭、学校、社会应担当起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责任,教育引导孩子们增强户外安全意识,为孩子们健康成长构筑最严密的安全防线;作为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切实负起监护职责,既要陪伴、看管,也要教育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不要私自下水。


罗凤灵 周翼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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