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法官巧用调解 彻底化解两起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 2019-08-23 来源:海南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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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直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案件的调撤工作,以化解纠纷为己任。日前,海南二中院法官成功调解两起二审案件,解决了报酬给付、拖欠货款多年的问题,两起合同纠纷最终得以彻底化解,案件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承揽水电工程迟迟要不到工钱

 

在海南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江某的承揽合同纠纷中,开发公司将位于儋州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发包给第三人,2012年1月,第三人雇请江某对该项目进行水电施工,由于开发公司无法支付第三人工程款,导致第三人无法支付江某工钱。2016年1月,开发公司同意将第三人拖欠江某的工钱由其支付,后来开发公司也直接雇请江某为其工程地下室进行水电施工,经结算,开发公司应支付江某35.166万元。江某因迟迟拿不到工钱,遂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应支付江某报酬35.166万元。宣判后,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通过询问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后,找准本案关键问题,通过电话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各自证据的优势与劣势,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在报酬给付数额及方式上均存在一定差距,为缩小这一差距,主审法官就案件走向进行了深入分析,经过法律释明后,双方差距逐步缩小,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公司半年内向江某支付报酬23.166万元。至此,案结事了。

 

上百万混凝土货款久拖不付

 

海南某市政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海南某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混凝土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市政公司供应混凝土,经结算,未付货款为153万余元,市政公司已在结算单中盖章确认。后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市政公司以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混凝土公司支付货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混凝土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市政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53万余元及违约金,并要求解除合同,其诉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市政公司上诉后,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通过查询案件材料发现,市政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水泥构造建筑物因硬度不够,被工程监理要求重做的事实,损失客观存在。由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均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混凝土的标养试件,导致混凝土硬度不够的成因,且以现在的技术手段,也无法鉴定是混凝土质量问题还是后期养护不到位造成的。双方就此争执不下,互不相让,市政公司甚至表示还会就混凝土质量问题继续起诉对方。

 

为了妥善解决此纠纷,主审法官多次与双方委托律师沟通协调,向当事人分析各自在案子中的优劣势,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在法官提出调解建议后,双方律师对法官的建议积极响应,并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工作,经过多次磋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市政公司还承诺不再就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再次另案主张任何权益。至此,该案所有问题一并解决。截止目前,该案已如期履行完毕。(罗凤灵 王天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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