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附着物返还土地变有偿租赁
海南二中院协调企业和解促双赢

发布日期: 2019-02-18 来源:海南二中院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执行局法官通过积极协调,将原先清除土地附着物并返还378.22亩土地变成有偿租赁的方式,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协议,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还实现了互利共赢。

 

位于乐东县的海南某林场,其名下的各类林地面积为25491亩。1994年9月22日,该林场上级主管单位代表海南某林场与海南某公司签订4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共将3267亩林地(其中,海南某林场界线内林地3172亩,界线外土地95亩)使用权转让给海南某公司使用,使用年限为50年。随后,双方办理了土地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2016年7月12日,海南某林场在清理林地权属及实地测绘土地面积时,发现海南某公司侵占其507亩林地,该林场多次与海南某公司协商要求返还多占用林地,但该公司拒绝返还。随后,该林场以海南某公司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海南二中院,请求判令海南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清除侵占林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及种植物,返还多占用的林地并赔偿土地使用费。

 

经鉴定,海南某公司现使用的未存在使用争议的土地,共有378.22亩超出其名下土地证登记的土地界线范围,落在海南某林场土地界线范围内;林场土地租金损失为每年每亩465元。海南二中院一审判决海南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清理多占用378.22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将378.22亩土地返还给海南某林场,并赔偿林地租金损失175872.3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海南某公司主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但对于清除地上附着物并返还土地的部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现场勘查,涉案土地面积较大,且海南某公司多占用的103.32亩土地主要以道路为主,部分建筑物有二分之一落在需返还土地范围内,另一部分274.9亩土地位于海岸线200米以内,主要种植风景树,属于公益林地带。

 

考虑到涉案土地面积较大、清除地上附着物不利于通行及海边防风保护等因素,执行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向有偿租赁的方向进行和解。因双方当事人对清除土地的边界不明确,租金数额意见不统一,故和解无法顺利达成。

 

之后,执行法官在组织专业机构对378.22亩土地边界进行现场定桩的基础上,利用国有林场改革,组建公司为契机,加大协调力度。最终,该林场同意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将涉案土地378.22亩中的103.32亩土地出租给海南某公司;其他274.9亩土地交由林场管理,海南某公司可合法合理使用公共海滩。随后,双方当事人正式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在执行工作中,海南二中院本着能动司法、善意执行的理念,主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维护企业发展利益,实现执行效果的最优化。本案得以达成执行和解,不仅为组建成公司的林场带来了固定的租金收入,实现了土地价值的最大化,也使海南某公司得以良好经营发展,有效避免了企业资产损失,实现了企业之间的双赢。(张丽华 罗凤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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