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蔡某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 2017-12-06 来源: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蔡某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德红

一、基本案情
     泸州老窖公司诉称:泸州老窖公司是驰名商标“国窖”(商标注册号1719161)的持有人。蔡某在经营的过程中未经泸州老窖公司许可使用驰名商标“国窖”,销售假冒“国窖1573”品牌白酒,被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7月10日现场查获假冒“国窖1573  52o”白酒2瓶。泸州老窖公司在发现蔡某的侵权行为后,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泸州老窖品牌价值极高,在2000年经国家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认定,泸州老窖品牌价值高达102亿元。泸州老窖公司每年投入数亿元进行品牌宣传推广,还设立70余名员工的打假部门在全国各地开展工作,支出数千万元的维权经费。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判令蔡某在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内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三、判令蔡某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其中包含律师费5000元;四、判令蔡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蔡某辩称:儋州那大金牌烟酒商行回收了涉案的两瓶泸州老窖酒,但是并不知道这两瓶酒是假冒产品,这两瓶酒也尚未销售,并没有给泸州老窖公司造成损失,所以不同意登报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泸州老窖公司是“国窖”商标(第1719161号)注册人。注册有效期为2002年2月21日至2012年2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0日。 蔡某在经营的过程中未经泸州老窖公司许可使用驰名商标“国窖”,销售假冒“国窖1573”品牌白酒,被海南省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7月10日现场查获假冒“国窖1573  ”52度白酒2瓶。2012年8月17日,儋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蔡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假冒的两瓶贵州茅台酒、两瓶国窖1573酒。二、罚款4500元。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泸州老窖公司依法获得第1719161号“国窖”注册商标,其商标在保护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蔡某销售两瓶假冒“国窖1573”品牌白酒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查获并处罚,其行为侵犯了泸州老窖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泸州老窖公司要求蔡某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省二中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蔡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17191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蔡某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蔡某承担。
三、案件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蔡某还应承担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泸州老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蔡某因侵权所获利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鉴于泸州老窖公司主张法院酌定确定赔偿数额,并且主张损失中包括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应当综合考虑全案因素,包括泸州老窖公司“国窖1573”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商品销售价格、侵权人所经营店铺的规模及性质、经营时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同时鉴于蔡某系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机关查处侵权产品的数量较少以及泸州老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客观存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0元。
由于泸州老窖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蔡某的侵权行为已致使其商业信誉受损,故对于泸州老窖公司要求蔡某以登报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蔡某关于其并不明知是假冒商标的产品、且尚未销售,不应赔偿损失的主张,经审查认为,酒类经营是特种行业,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等。蔡某未审查涉案白酒的证件,未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进货凭证,主观上具有过错,不存在“不知道”的免责条件。且工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其店内查扣到假酒,其在经营场所销售假冒泸州老窖证据确凿。故对其答辩主张不予采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