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而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 2017-12-06 来源: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而构成强奸罪?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林明亮[1] 周永高 孙大伟

 
 
一、基本案情
2009年3月17日21时许,吴某某因错过搭乘公交车回福山镇的时间,就问在澄迈县老城镇“儋州饭店” 处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能否搭其便车去福山,李某某表示同意后,吴某某就随其坐上由何某某驾驶的琼A1××71货车。当车开到福山镇路口时,何某某将车停下,吴某某欲下车,但因车门已被李某某反锁,吴某某打不开,李某某就以此要求吴某某随其坐车去玩,吴某某表示不去,坚持要下车,但李某某不予理睬,仍叫何某某将车开走。车开了一段路后,李某某就叫吴某某到驾驶室后排仅容一人躺卧的位置上去睡。吴某某过去后约十分钟,李某某也从前排位置挤到后排座位与吴某某一起睡,并用身体压住吴某某的身体,抓摸吴某某的胸部,吴某某拒绝说:“不要这样”,但李某某不听,仍强行与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09年3月18日16时许,李某某将吴某某带到乐东县后,在黄流镇熙芳园宾馆开了308号房,并在该房再次强行与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18时许,吴某某借机到黄流边防派出所欲报案,但因其未具体反映案情和派出所查找不到其照片而不予登记。次日中午,李某某趁车装货空隙,又将吴某某带到县城,并在县城的龙祥宾馆开了215号房。开房后,吴某某再次借口外出,并经他人指点后到乐东县公安局抱由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接案后,赶到该宾馆215号房,发现房内有两名男子,经吴某某当场指认,公安人员遂将李某某抓获。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是否构成强奸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吴某某的意志而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结合案件的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而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吴某某是一个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妇女,遇到此类情况如果属于被威胁、强迫,违背其本人意志发生性关系,应及时报案但却未报案,应尽快脱离被告人,但其又相随被告人李某某近三天而没有离开。所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不符合常理。故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理由是:李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妇女意志不能单看案件中被害人的个人表现,而是应该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进行评判。
三、案件的处理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进行定罪的依据就是案件的事实与《刑法》的相关规定相符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进行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我们认为,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与否,应根据被害人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以及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被害人是否能够和敢于反抗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吴某某与李某某素不相识,其乘坐李某某的便车,目的是要到澄迈县的福山镇。李某某为了达到奸淫吴某某的目的,在吴某某上车后,便将车门反锁,并两次阻止被害人下车,迫使被害人留在车上。在控制吴某某后,李某某就利用深夜无人和行驶中的货车等时空环境,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李某某主观上具有强奸妇女的目的;李某某在两次奸淫吴某某时,虽然均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手段,但其利用了对吴某某不利的时空环境和具有威胁性的肢体动作,使得吴某某在精神上受到了胁迫,以至于其被强奸时因害怕而不敢反抗,因孤立无援而不能反抗。但尽管恐惧大于勇气,其还是不断地寻求救助,并配合公安人员将李某某抓获。可见,李某某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吴某某的意志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这条规定也就是说,认定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李某某就是为了满足性欲,将吴某某控制后,利用深夜和狭小驾驶室的时空环境以及吴某某孤立无援和人生地不熟、不敢反抗的心理,对其挟制,迫其屈从。综上,李某某主观上具有奸淫妇女的故意,客观上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实施了奸淫妇女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故依法应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强奸罪予以惩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