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巧解两起“骨头案” 7年合同纠纷终化解

发布日期: 2019-08-12 来源:海南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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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两起“骨头案”,在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巧妙调解下最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就案涉工程及工程款再无争议,长达7年的合同纠纷最终得以彻底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间,汕头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儋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儋州的一处房地产工程项目。因缺乏资金,建筑公司将工程交由陈某投资施工,陈某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张某施工,分别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书》《工程补充合同书》,并对施工范围、承包方式、合同单价、计价方式、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陈某陆续支付工程款。后因张某患病未能组织工人继续施工,工程未完工即被迫停工。

 

2012年,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2份合同无效、张某返还多付的工程款487万余元及利息、张某的妻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经陈某申请,一审法院对外委托鉴定,鉴定机构鉴定工程量后,依照合同约定价格计算张某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冻结张某及王某名下房产各1套、陈某账户、建筑公司车辆4台、案外人车辆2台。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参照鉴定意见判决张某返还陈某多付的工程款303万余元及利息,驳回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张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并于二审期间向海南二中院另案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63万余元及利息,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在两起案件中均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提交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制作的报告作为证据。海南二中院经审理后,在前案二审中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对张某起诉的后案中止诉讼。

 

张某不服前案的二审结果,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再审。海南二中院再审认为鉴定意见遗漏工程施工项目,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张某因病去世后,妻子王某、儿子张某峰、女儿张某婷等3位继承人参加了两起案件的诉讼。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前案期间,海南二中院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后案交由一审法院审理。至此,前后两案均由一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拒绝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时,被告知无资料无法补充鉴定;根据王某等3人的申请再行对外委托鉴定,但因王某等3人未缴纳鉴定费、鉴定资料不全,导致两次委托均被退回;王某等3人第三次申请鉴定,考虑到鉴定资料不全,未予准许。

 

一审法院最终以无法补充鉴定,王某等3人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为由,在前案中判决确认2份合同无效,王某返还陈某多付的工程款303万余元及利息,张某峰、张某婷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后案中判决驳回王某、张某峰、张某婷诉请陈某支付工程款的请求。王某、张某峰、张某婷对两案的一审判决均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因这两起案件历时长,案情疑难复杂,矛盾突出,当事人情绪对立,且王某信访多年,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指导主审法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矛盾的彻底化解,找准突破口,争取调解结案。二审期间,主审法官通过阅卷进一步了解案情后,决定避开双方纠缠多年的鉴定问题,不谈证据采信问题,初步确定调解方案为双方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工程款。

 

张某与陈某原是同乡关系,二人曾经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生意上长期相互照应,张某患病并因病去世导致关系发生变化,又因诉讼关系不断恶化。主审法官一方面数次致电在外地的陈某,耐心平复其情绪,力劝其顾念旧情放弃主张返还工程款;另一方面,争取王某、张某峰、张某婷代理人对调解方案的支持与配合,巧用王某对其代理人的信任,与代理人一起当面向王某释明案涉工程其他分包案件的诉讼风险,让其打消顾虑。在多轮电话沟通后,陈某的态度从强硬反对转为软化接受,而王某的态度则从忧虑怀疑转为理解谅解,二人分别表示同意不向对方主张任何工程款。于是主审法官趁热打铁,召集各方到庭签署调解协议。

 

签署调解协议当天,陈某及代理人、王某及代理人、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的代理人均到庭,各方就条款的措辞、鉴定费等数十万元诉讼费用的承担、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解除财产保全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陈某、王某及代理人意志出现反复,场面一度僵持不下。为顺利促成调解,主审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了解当事人内心意志,灵活运用多种沟通技巧化解当事人的负面情绪,排除当事人不合理的意见,平衡各方利益,逐一化解争议。

 

经过多轮调解,最终在王某向陈某致歉、陈某接受道歉后,促成各方当事人就两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就案涉工程及工程款再无争议,至此,案结事了。两案的圆满解决,不仅彻底解决了长达7年的合同纠纷,还消解了当事人之间多年积怨,更让彼此生活不再为讼所累。(黄心宇 罗凤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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